怎樣認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怎樣認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一、怎樣認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認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

4、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爲。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二、三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轉化情況是什麼?

另外對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並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轉化犯的規定處罰:

(3)明知被拐賣婦女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

(4)與被收買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爲,構成姦淫幼女罪(現已併入強姦罪)的。

有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情形的,應當按照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傷害罪和(或)侮辱罪數罪併罰。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爲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並沒有強迫其與自己共同生活,當被買婦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時,行爲人未強行阻礙。

(2)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成婚,並願意留在當地與收買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對收買人應視爲"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也是屬於一種犯罪行爲,將會按照我國《刑法》第241條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畢竟這樣的一種行爲已經嚴重的侵害到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當然了,在客觀行爲方面的話,必須要符合我國《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才能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