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戶口何去何從?

夫妻離婚後,戶口可以辦理遷移,如遷回結婚前原戶籍所在地、遷往經常居住地。

離婚後女方戶口何去何從?

除此之外,還有以下的處理方式:

1、再起戶口。

但由於戶口政策各地規定多有不同,再起戶口的條件也會因時因地而異。一般情況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並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方能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還需要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相關部門辦理。

2、如果離婚後再婚,可以在離婚後將戶口遷往再婚一方對象的戶口所在地。

其所需要的手續和證明,除了參照上述所說的,還必須具體瞭解當地的戶籍政策和細則。

3、夫妻雙方離婚後,女方戶口並不是一定要遷出,而還可以繼續留在男方處。

這是因爲,夫妻辦理離婚手續時,會在戶口簿上加蓋“離婚”公章。當然,如果夫妻有遷出約定等情況,則女方必須遷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2.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