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法律權利有什麼不同嗎

這個問題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問題,也是當今同居不結婚引起的社會現象。隨着國家法律逐步完善,也規定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樣的法律權利。李曉娟律師透過一個案例,給大家講解一下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婚生子女是一樣的,沒有什麼差別。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法律權利有什麼不同嗎

小紅與小明相識相戀後開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間生育一子小小明。後來,雙方因瑣事產生矛盾,致使二人分居,小小明跟隨小紅生活。

小小明出生後,小紅就在家帶小孩,導致其無法工作掙錢。小小明現剛過哺乳期,但奶粉、尿片、醫療保健等均屬實際生活需要,加上小小明自出生至今其身體患有輕度地中海貧血,又因體質較差,經常要到醫院就醫。

小紅每月支出不菲。小紅認爲小明沒有履行撫養小孩的法定義務,沒有及時給付小孩正常需要的撫養費,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小紅經多次與小明協商未果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小明給付小小明的撫養費。

那麼,小小明是否有權獲得小明給付的撫養費?

這涉及民法典中“非婚生子女權利”的問題。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民法典》第1071條對此作出了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根據《民法典》第1071條第1款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在當代,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這是現代社會維護兒童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

作爲子女,無法選擇自己的出身和身份,如果因爲出身爲非婚生子女,而受到歧視,就等於人是生而不平等的,這與現代人權觀念完全不相符。

當代親屬法研究非婚生子女不是着眼於對非婚生子女權利的限制,而是要根除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保障他們享有正常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人格,其合法權利不受任何侵犯。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中包括非婚生子女接受父母撫養的權利。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子女接受父母的撫養是子女的權利,撫養子女則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因此,生父和生母撫養非婚生子女也是其法定義務,不能因非婚生子女未與一方共同生活而不盡其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1071條第2款的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以此來間接地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如果父母不履行其義務,非婚生子女可以與婚生子女一樣,根據

《民法典》第1067條有關“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的規定,要求生父或是生母給付撫養費。

楊立新教授認爲,在本案中,小紅與小明在未婚同居期間生育了小小明,小小明是非婚生子女。儘管小小明是非婚生子女,但是,根據《民法典》第1071條的規定,小小明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權利中當然包括接受父母撫養的權利。

由於撫養非婚生子女是父母雙方的義務,而不是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義務,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一方也應當履行其法定義務,只是履行方式不是直接撫養,而是間接的履行,即給付撫養費,因此小明不能因小小明未與其共同生活而拒絕履行其撫養義務。

況且,小小明年齡很小,剛過哺乳期,體質還較差,經常要到醫院就醫,需要小紅的悉心照顧,這對小小明的健康成長更加有利。因此,小明作爲不直接撫養小小明的生父,應當負擔撫養小小明的費用。如果小明不願意承擔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小小明有權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的規定,訴請法院要求小明給付撫養費。

由於小小明不到8週歲,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小紅作爲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向法院請求小明支付撫養費。

我們最近也接了一個杭州拱墅區法院管轄的案子,16歲的非婚生子,男方沒有出過撫養費,現在女方要以孩子的名字追索以前發生的撫養費以及以後兩年的撫養費。

對於這個案子,不僅我們有兩個不同的觀點:以女方爲原告,或者以孩子爲原告,每個法院,每個法官之間,也有不同的觀點。

最終,我們決定分兩個案子起訴,以女方爲原告起訴追討已經發生過的撫養費,以孩子名字起訴以後的撫養費。立案後,根據法官庭審意見作出訴請變更。

這樣做的原因,是當事人急需用錢,需要在最短時間內拿到最大權益。。當然,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律師團隊也會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在時間上,在經濟上,都爭取當事人權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