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機關宣佈無效是否有權利?

一、婚姻登記機關宣佈無效是否有權利?

婚姻登記機關宣佈無效是否有權利?

婚姻登記機關沒有權利宣佈婚姻無效,正常只能透過法院來宣告,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法院宣告婚姻無效後,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裁定書後,應該將裁定書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影響家庭穩定和社會安定。因此《民法典》明確規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個婚姻)是無效婚姻。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具有親屬關係的人結婚,與社會倫理道德不符,破壞了社會公益。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民法典確定的男二十二週歲、女二十週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到國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鄉羣衆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二、婚姻無效與離婚之間的區別

1、基本功能不同

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擺脫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爲,它是當事人自願終止婚姻關係的個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無效婚姻制度最初誕生也是爲了使人們合法擺脫婚姻的束縛。

2、前提不同

離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後發生的原因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結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3、請求權人的範圍不同

離婚是解除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爲,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終止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離婚雙方當事人才能提出離婚之訴。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違法結合的法律後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質。

4、時效期間不同

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

因此無效婚姻只有在滿足了對應的條件後才能依法向對應的法院提出,最有由法院宣告,婚姻登記處只負責登記發放結婚證或者離婚證,而沒有權利宣告婚姻無效,對於不合法法定條件的婚姻登記有拒絕的權利,宣告無效只能透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