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離婚】中國好婆媳聯手對付出軌丈夫

案情簡介

【出軌離婚】中國好婆媳聯手對付出軌丈夫

黃先生與李小姐於2002年認識,2004年戀愛,2010年登記結婚2011年生下孩子,婚後黃先生經常不回家,也沒有照顧過家庭,孩子一直都是李小姐和黃先生媽媽照顧的。2014年4月,李小姐發現黃先生有外遇,黃先生多次將其與第三者的親密照片發生微信、微博,爲此黃先生與李小姐經常吵架,自2014年6月開始,黃先生與第三者同居不回家,也沒有爲家庭支付任何費用,甚至連電話都不接。

李小姐找到周律師要求起訴離婚,並主張孩子歸她撫養,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歸她,周律師考慮到李小姐沒有證據證明黃先生與他人長期同居,爲此申請黃先生的母親出庭作證,其母親在庭審中陳述:我兒子因爲在外面有第三者,曾經向李小姐提出過離婚,自2014年端午節我的兒子就不回家居住了,也沒有理會過小孩及這個家庭,小孩由我和兒媳婦共同照顧生活,小孩的學費、生活費用也一直由李小姐支付,我與兒媳婦相處很好,如果離婚了,也願意兒媳婦與我共同居住生活照顧小孩。

辦案思路及心得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李小姐未能舉證證明黃先生存在上述法定損害賠償的情形,故對李小姐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援。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官綜合考慮整個案件,將夫妻共同財產判決歸女方所有正是體現了上述法條的精神。

裁判結果

根據庭審的情況,法官根據李小姐提供的照片及微博留言、被告母親的證人證言,可以證實黃先生長期不回家居住及存在感情出軌的事實,所以法院據此認定黃先生和李小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許雙方離婚。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李小姐有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被告黃先生在婚姻中感情出軌,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存在過錯,故從保護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原則出發,本院判定該汽車所有權歸李小姐所有。對於李小姐提出的損害賠償最後未得到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