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夫妻間的關係包括撫養關係嗎
夫妻之間沒有撫養關係,夫妻之間存在扶養關係。廣義的扶養是指一定親屬間的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義務。依據親屬的輩分不同,將扶養分爲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配偶之間和兄弟姐妹之間狹義的扶養三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理解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時應當注意:
1、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以夫妻合法身份關係爲前提。與當事人感情的好壞沒有關係。
2、夫妻間的扶養是有條件的。即以一方有能力扶養和另一方需要扶養爲限,與債務的履行存在嚴格區別。
3、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屬於民法上的強行性義務,不得以約定的形式改變它。
4、夫妻間的扶養即是權利又是義務,不同於國家扶助、社會扶助,後者的權利義務是單向的。
5、當夫妻間因履行扶養義務問題發生爭議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索扶養費的民事訴訟。
6、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致使需扶養的一方陷入生活無着的境地,從而構成遺棄罪的,在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亦不能免除其扶養義務的承擔。
二、撫養和扶養的區別有哪些
一般說,撫養就是“保護並教養”。
撫養關係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並且是長輩對無行爲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護並教養,強調的是教育和保護。
撫養的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
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係,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
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
我國《民法典》按不同的主體的相互關係對撫養、扶養分別加以規定,其“扶養”則屬於狹義的。
而《刑法》、《民法典》等法律規範中又是都適用“扶養”,其“扶養”屬於廣義的。
基於此,在法學研究和法律適用總體上,我們應按廣義的“扶養”來理解,在具體的親屬關係中,則不妨分別指稱。
關鍵是要區分不同主體的相互關係,簡單來說,撫養的主體關係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孫。
而兄弟姐妹之間則是扶養關係,而非撫養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了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等。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之間不存在撫養關係,夫妻之間只存在扶養關係。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情節惡劣的,致使需扶養的一方陷入生活無着的境地,可能構成遺棄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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