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法定繼承是否有訴訟時效
民法典中法定繼承有訴訟時效,起訴時效是3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如何確定繼承訴訟的舉證責任
(一)雙方對法定繼承人資格發生糾紛的舉證責任在原告主張其爲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而被告否認其爲法定繼承人時,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這類爭執通常發生在原告主張其爲被繼承人的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時。
如果原告爲繼子女,雙方的爭執就集中在原告與被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扶養關係。
由於非婚生的事實,存在收養關係、扶養關係的事實是原告取得繼承權的法定條件,舉證責任自然應由原告負擔。
(二)雙方對繼承權是否喪失發生糾紛的舉證責任應當由被告對其主張的原告實施了該行爲負舉證責任。
在原告有情節嚴重的虐待、遺棄被繼承人的行爲得到證明後,如果原告主張他後來確有悔改表現,並得到被繼承人生前的寬恕,他就應當對上述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雙方因是否放棄繼承權發生糾紛的舉證責任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的,視爲接受繼承,故應由被告對原告表示放棄繼承權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放棄繼承權後,在遺產處理前或訴訟進行中,只要有正當理由,法律允許繼承人反悔,但該繼承人應對其提出的正當理由負舉證責任。
如果雙方對是否放棄受遺贈發生爭執,由於繼承法要求受遺贈人必須在兩個月內作出接受與否的表示,到期長表示的,視爲放棄,所以分擔舉證責任的情況與繼承權放棄與否沒生爭執時相反,應當由主張接受的一方對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表示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法定繼承有訴訟時效,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歡迎進行本站網在線法律諮詢。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九龍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