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是否合理
離婚時一方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如果符合必要情形的就合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二、離婚後是否還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後還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雙方訴訟離婚的,離婚後能否請求損害賠償要根據以下具體情形確定:
1、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離婚後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協議離婚不拿離婚證是否算離婚
協議離婚沒拿到離婚證,未完成離婚手續,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現在協議離婚有如下五個程序:
一、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爲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三、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着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範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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