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與小三生子算重婚麼

老公與小三生子算重婚麼

一、老公與小三生子算重婚麼

不一定,需要尋找有關的證據去證明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不能證明以上情形,即使雙方已經有孩子,也是很難認定重婚的,最多隻能算出軌。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爲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根據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爲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爲。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爲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爲。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重婚罪判斷的最重要的標準就是雙方是否以夫妻的名義來共同生活,如果有的話,那麼就涉嫌重婚罪,重婚罪是屬於自訴類型的犯罪,量刑一般是在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屬於不告訴不處理。因此想要告對方重婚罪,需要有充足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