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歸我,不要你養”這種離婚協議有效嗎?養不起能反悔嗎?

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離婚,通常選擇簽訂離婚協議來約定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重要問題。在離婚協議中寫明“孩子歸我,以後不需要你養”,這樣的條款有效嗎?真的養不起了,能反悔嗎?

“孩子歸我,不要你養”這種離婚協議有效嗎?養不起能反悔嗎?

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婚生男撫養權歸男方所有,女方不承擔撫養費,但享有探視權。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後,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等相關費用一直由男方自行承擔。之後男方以物價上漲,工作不穩,收入沒有保障,無力承擔其生活和學習支出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女方支付撫養費及教育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雙方撫養費已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雖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張撫養費給付一方應就給付的必要性進行舉證,雙方在民政部門已達成關於孩子撫養費的協議,女方不支付撫養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現雙方生活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也未提供撫養一方存在經濟困難的有效證據,故法院對當事人的主張不予支援。

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不負擔撫養費,離婚後子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的,通常情況下法院要考慮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有無惡化,子女的實際需要有無增加,客觀的市場通脹因素,另一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

另外,離婚協議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特殊協議,協議不僅對夫妻財產等權利義務做了約定,更重要的是解除了雙方夫妻身份關係,改變了子女的撫養狀態,對當事人及子女的生活都產生了非常重大的影響,故男女雙方必須審慎對待離婚協議,在簽署協議時要充分保障子女的權益,避免因一時衝動同意對方免除撫養費。後期變更撫養費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只能透過訴訟並且要充分舉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五條 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