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方式與遺囑效力是怎樣?

一、遺囑方式與遺囑效力是怎樣?

遺囑方式與遺囑效力是怎樣?

遺囑方式與遺囑效力是怎樣的應當是根據實際的形式和內容來進行判斷,我國《民法典》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分別是公證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如果一個人所立的遺囑有數份,其中有一份爲公證遺囑,就應按照公證遺囑來執行遺產的繼承。沒有公證遺囑,所立數份遺囑中內容又相牴觸的,以時間在最後的遺囑爲準。

二、公證遺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遺囑的方式來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分隔處理,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另外,對於不同的遺囑方式其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具體的法律效力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相關程序來進行審查和認定。

目前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關於遺囑的形式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之下是包括有5種遺囑的形式,包括有自述遺囑,代書遺囑,還有就是公證遺囑等等。至於不同的遺囑的形式,法律效力是不一樣的,需要根據遺囑所採取的形式和內容來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