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繼承權有效嗎?

一、自願放棄繼承權有效嗎?

自願放棄繼承權有效嗎?

公民自願放棄繼承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是自己的真實意願,這樣的自願放棄繼承權證明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自願放棄繼承權證明不是必須要公證,是否公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法律不進行強制干預。即使不公證也不會影響其效力。

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爲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

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公證嗎?

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願。但是爲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透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爲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自願放棄繼承權是有效的,並不需要進行公證,但是需要繼承人自己寫書面的檔案,被繼承人去世,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在遺產處理之前,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將失去繼承權,不再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