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訴訟離婚材料:
1、起訴書;
2、身份證、戶口本;
3、家庭財產清單;
4、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
二、協議離婚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申請離婚登記
夫妻雙方需要帶着結婚證,有效身份證件共同親自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內地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指民政局)提出申請,並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申請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申請材料初審透過後會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如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將不予受理。雙方拿到這個回執單後就可以回去等待了,這時,30天的冷靜期就開始計算了。
(3)30天離婚冷靜期
在這30天的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如果後悔了不願意離婚了,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覈實無誤後,會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冷靜期內,自己可以主動去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當然也可以不去撤回,而是消極的等待這30天過去。當這30天過去以後,接下來的30天內(也就是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30天內),如果雙方沒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發給離婚證,那麼就視爲雙方撤回了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不離了。
(4)申請離婚證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是屬於雙方所擁有的權利,一般是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處理,也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辦理,不同的方式所提交的材料都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