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殘疾人繼承父母遺產由監護人來處理嗎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殘疾人,繼承遺產時視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所以由殘疾人來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二、遺產繼承的分配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
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殘疾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
而遺產繼承是純獲利益行爲,由殘疾人自己繼承,不需要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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