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相抵就沒有過錯了嗎?

一、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相抵就沒有過錯了嗎?

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相抵就沒有過錯了嗎?

1、《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根據現行法侵權責任過錯相抵並不意味着就沒有過錯了,而僅能減輕被侵權者的責任。

常說的“過失相抵規則”、“過錯相抵規則”,指在侵權人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下,如果被侵權人對於損害事實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錯,則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2、“同一損害”是限定被侵權人的過錯是對侵權人所造成的損害的加重或擴大,主要是針對分別侵權行爲而言,分別侵權如果造成同一傷害,被侵權人的過錯可減輕行爲人各自的責任;如果造成不同損害,則根據損害部位和程度可減輕相應行爲人的責任。

3、可將被侵權人(受害人)過錯分爲四種情形:

(1)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侵權人與受害人都有過錯的,可以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減輕甚至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2)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雖然侵權人與受害人都有過錯,但是侵權人系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3)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也不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纔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4)無論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如果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均不承擔責任。

二、過失相抵原則怎麼適用?

(一)雙方當事人均爲故意的情形

雙方均爲故意的侵權案件多表現爲互毆行爲。互毆行爲雖然是雙方的故意行爲,但是依然能夠依據雙方的過錯大小、原因力程度來劃定雙方的責任分擔範圍。比如要考慮互毆行爲的引發者,互毆損害的大小比較等。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必須首先將正當防衛的行爲排除出來,才能依據上述規則進行責任的劃分。如果一方的行爲已經構成了正當防衛則不能再依據原因力、過錯來分擔責任,而應當由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侵權人故意與受害人重大過失的情形

在侵權人存在故意,受害人存在重大過失的情形下,侵權人的責任不能被完全免除,但是不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此時,適當地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纔是妥當的。

(三)侵權人故意與受害人一般過失

當侵權人具有故意傷害他人意圖時,表明了其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此時其行爲就具有了顯著的非法性,法律應當制裁之。事實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此種情形已有明確規定,該解釋在第2條中規定“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能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侵權糾紛案件之中一般存在過錯方,但這並不意味着另一方沒有過錯,對於受害者、實施侵權行爲者都有錯的情形,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可以降低侵權責任方本應該承擔的責任。而具體該怎麼擔責、是否可以減輕責任,需要結合實際的糾紛案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