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財產繼承可以嗎?

一、自願放棄財產繼承可以嗎?

自願放棄財產繼承可以嗎?

自願放棄財產繼承可以。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權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二、喪失繼承權的特點是什麼?

繼承權喪失有以下特點:

1、繼承權喪失不僅適用於法定繼承也適用於遺囑繼承

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都喪失繼承權。

2、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

繼承權是一種民事財產權,所以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

3、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公民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不能隨意剝奪,只有公民有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嚴重不道德的行爲才喪失繼承權。

4、繼承權喪失僅具有相對性

也就是說喪失繼承權並不意味着繼承人從此失去了對一切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僅僅是喪失了對特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因爲繼承權本身是個相對的概念,即只存在對某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存在對全體被繼承人的總的繼承權。繼承人對某個被繼承人有依法應喪失繼承權的行爲時,僅喪失對該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影響其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某人故意殺死了父親,便喪失了對其父的繼承權,但他仍有權繼承其母親和妻子的遺產。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這個月放棄財產的繼承的話,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的,但是對於放棄繼承的人來說,需要在遺產處理之前就做出明確的,書面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同時放棄繼承權,必須符合我們國家法律上的所規定的條件,否則會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