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撫養費能不能強制執行
不給撫養費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等。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不給撫養費能拒絕探視權
不給撫養費就拒絕探視,這樣做是不合法的。撫養費與探視權並不互爲條件,探視權是父母對孩子的法定權利,不能因爲沒有支付撫養費而被隨便剝奪。可以以孩子的名義起訴對方,要求其支付撫養費,但是不能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
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爲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滿8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三、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強制執行
1、對子女撫養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爲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爲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爲。
2、該類執行案件主要是由於被申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沒有按照判決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而產生的,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
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3、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應當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後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儘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
4、如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在採取強制措施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對於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願的未成年人,應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選擇。
5、在經查實並非是被申請人拒不將子女交申請人撫養而是基於子女的意志不願跟隨申請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導致執行無法繼續進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並告知當事人可透過法律途徑變更撫養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
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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