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少分或不分的情況什麼?

離婚財產分割少分或不分的情況什麼?

一、離婚財產分割少分或不分的情況什麼?

雙方約定,婚前協議或離婚協議可以約定一方不分或少分。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婚姻一方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有家庭暴力或婚外情等過錯的,依法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而不能以此作爲不分或少分財產給對方的依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過錯行爲,可少分或不分財產,夫妻二人在離婚時,共同財產應當均等分割,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歸個人所有。如果是兩地分居的狀態,分別管理的共同財產,分割時歸各自所有,如果相差較大,多得財產的一方可以給予對方一定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