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關於孩子探視權法院會如何判?

夫妻離婚關於孩子探視權法院會如何判?

一、夫妻離婚關於孩子探視權法院會如何判?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望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當然,該條規定同樣適用非婚生子女。

有探望權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權受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權,並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另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一方的撫養權。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不是對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強制,而是對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說,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以子女的同意爲前提,如果子女(一般需年滿十週歲)不願見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會強制執行探望權。

二、探視權的執行中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探視權的執行應以教育爲主

探視權的執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問題,應切實做好雙方當事人的疏導教育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緣關係不因離婚而消除,阻止對方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探視權的執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對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做工作,同時雙方的親戚、朋友、鄰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與否,也直接關係到整個探視過程的進展程度,即案件執行的社會效果。

(二)探視權的執行應慎用強制措施

在探視權執行中應明確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爲被執行對象,絕不可對子女人身採取執行措施,如在執行中的法院將子女直接交付申請人探視或採取哄騙及其他強制方式將未成年人帶到指定地點與申請人會見。

(三)探視權的執行應嚴把中止關

法律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並且在父或母探視子女時,如出現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視的權利。這裏應明確探視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當父母的探視行爲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探望權指的是在離婚以後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是母親一方會享有對子女的探望的權利,孩子與父母的關係不因夫妻離婚而消除,離婚後雙方仍舊具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同時也擁有探望孩子的權利,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具有孩子探望權,除非法定特殊情形,否則直接撫養方是不能夠拒絕對方的探望權如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