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給另一人指定可以嗎?

放棄繼承給另一人指定可以嗎?

一、放棄繼承給另一人指定可以嗎

不可以,根據規定,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放棄繼承權後,其應繼承份額則由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如果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在所有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如果又沒有受贈人和酌情分得遺產人,其遺產則歸國家或集體所有。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相應部分的遺產則轉歸法定繼承人繼承。

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爲。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

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爲有效。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二、放棄繼承遺產公證時要提交哪些資料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爲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覈對並簽名。

當事人如果是遺產的繼承人,但是在繼承遺產之前做出了放棄的表示,並且經過了有關機構的公證,那麼當事人就不能夠再對遺囑進行繼承了也不能夠將遺囑指定給別人繼承。實在想把遺產給別人的當事人可以自己先繼承了遺產再贈送給別人,一旦放棄繼承遺產,就沒有對遺產有分配的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