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法典遺產繼承如何規定

新的民法典遺產繼承如何規定

一、新的民法典遺產繼承如何規定

遺產繼承是從被繼承人去世以後開始的,有遺囑的執行遺囑,同時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的情況下,若內容衝突,執行遺贈扶養協議。繼承人虐待、遺棄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僞造或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都會失去繼承權。

若被繼承人不存在以下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等),以下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透過第二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若第二順序繼承人也不存在的,其親屬也不能擅自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該筆遺產將由國家進行保管。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法律依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爲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二、遺產繼承有時間限制嗎

遺產繼承沒有時間限制。繼承開始後,遺產分配完畢前,繼承人都有權要求依法獲得分配。但超過法定期限的,當事人不能再透過到法院訴訟的方式處理,只能自行協商處理。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的,需要依據法定要求處理遺產,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之前,繼承人都可以分配遺產,也可以自願放棄繼承權,通常來說對於同一順序繼承人,需要均等分割遺產,但是也存在特殊的情況,此時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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