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什麼條件下可以申請無效婚姻
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重婚;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和未到法定婚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該如何處理
可撤銷婚姻情形
(一)首先,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
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二)其次,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重婚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最後,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和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的婚姻自始至終無效,視爲同居關係,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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