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寫離婚協議的格式如下:
第一,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等。
第二,寫明雙方協議離婚的事實和理由,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第三,寫明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第四,寫明子女撫養的問題,子女由誰撫養、教育,不直接撫養的一方如何負擔撫養費。
第五,寫明對生活困難一方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第六,進行雙方簽章,註明簽約日期。
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後,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領到離婚證後解除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對夫妻共有房產離婚要如何分割?
1、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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