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是必須簽訂離婚協議,只有協議離婚的才必須簽訂離婚協議,《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才能辦理離婚登記;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則不需要簽訂離婚協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簽訂離婚協議之後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夫妻財產、子女撫養、債務等事項進行約定的文書。
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可以反悔,當事人對離婚協議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時,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在協議離婚後發現上述情況,可以自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在3年內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需要證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援。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對方是法定婚姻過錯方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4、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協議書在民政局是否提供
離婚協議書民政局提供。
民政局的是格式文字,不一定適合所有的情況。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最好協商好後,根據自身的情況自行起草離婚協議,也可以請律師代書。
離婚協議書必須爲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根據相關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的規定: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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