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多分財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那麼另一方就可以多分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平等分割,但法院在判決財產分割時,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離婚再次分割財產時效有哪些
離婚後當事人一方提出的財產分割,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離婚時一致同意不予分割的財產。雙方離婚時,自願對夫妻共同財產不予分割,法律予以尊重,該部分財產仍屬於雙方共同共有,在符合分割條件時,任何一方可以提出分割請求,無訴訟時效限制。
二、遺漏的財產。離婚時對於遺漏的夫妻共同財產,該部分財產仍屬於雙方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可以再次要求分割,遺漏的財產也沒有訴訟時效限制。
三、隱匿、轉移、變賣的財產。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時有隱匿、瞞報、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對方隱匿、轉移、毀損等方式侵害的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爲自發現夫妻共同財產被侵害之日起三年之內提出。
四、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反悔的財產。一方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反悔,如果簽署《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形,可要求撤銷其中的財產分割條款,重新分割,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五、離婚時不具備分割條件的財產。當事人在離婚時,共同財產尚不具備分割條件,所以暫時不能分割,當分割條件具備時再提出分割請求。
例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這種情形下法院不會對該房屋分割,只能等分割條件具備時,由當事人協議分割或起訴再行分割。此種情形,理論上也屬於無訴訟時效限制,因爲雙方仍是共有狀態。
《民法典》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三、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離婚財產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則:
(一)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爲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訴訟時,只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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