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規定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怎麼算
《民法典》規定離婚孩子的撫養費由雙方協商決定,若是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收入的固定比例進行判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撫養費在法定情況下可以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離婚孩子撫養權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
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判決,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給母親一方。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對於兩週歲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對於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三、離婚了怎麼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了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1、一般建議先由父母雙方就撫養關係變更事宜進行協商,如果能夠達成協議的,則透過協議變更撫養關係;
2、如果不能達成變更撫養關係的協議,再起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決。父母中一方作爲原告,將另一方作爲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變更撫養關係。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變更撫養關係的,應當有合理的理由,否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如果存在以下情況之一,則法院會支援變更撫養關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
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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