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遷款能作爲遺囑嗎?

宅基地拆遷款能作爲遺囑嗎?

一、宅基地拆遷款能作爲遺囑嗎?

宅基地拆遷款能作爲遺囑,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爲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係進行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的分割,容易產生爭議,特別是非集體經濟組織的繼承人往往基於繼承關係而主張宅基地使用權,進而提出分割相應補償款。鑑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並且按戶計算。

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餘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若該戶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該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一般由該戶房屋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二、宅基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根據我國法律,搬遷後是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的。儘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依據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農村的村民,只能夠擁有一處的宅基地,也就是需要按照一宅一戶的基本原則來進行確定。通常狀況之下,因爲宅基地所獲得的一些拆遷補償款項的話,是可以作爲個人的財產進行遺產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