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過錯在侵權責任中的地位是什麼?

所謂侵權責任的構成是指民事主體因自己的行爲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應具備的主客觀條件。主觀條件與民事主體的行爲以及行爲人的內心狀態有關,而客觀條件則與現實的損害結果以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相聯繫。

主觀過錯在侵權責任中的地位是什麼?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歸責原則方面

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爲基本原則,而對一些特殊侵權行爲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根據中國侵權行爲法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

2、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

在違約責任中,行爲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爲,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3、責任形式方面

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爲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採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爲前提條件的。此外,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能透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4、責任範圍方面

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範圍。對於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範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行爲人的主觀過錯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對於主觀過錯的瞭解和熟知能夠幫助我們更好的理解侵權責任的構成。例如過錯的界定問題、主觀過錯的形式、過錯的認定標準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問題等等,這些都是需要我們理解和把握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侵權問題,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最終實現《民法典》的立法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