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子女可不可以由夫妻共同撫養。對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應當先由雙方協議解決,雙方協商一致確定子女由雙方共同撫養的,在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前提下,法院是不予干涉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協議離婚撫養費不給可不可以起訴
協議離婚撫養費不給能起訴。
法院判決後,對方仍不履行生效判決、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當事人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一方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規定,當事人可不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辦法:
一、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二、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
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三、離婚協議可不可以隨時變更撫養權
不可不可以隨時變更撫養權的,是要經過一定的流程的。變更撫養權方式具體如下:
1、父母雙方是可不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
2、協議不成的,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訴變更撫養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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