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行爲是否積極家庭暴力應是一種積極的致害行爲,消極的不作爲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可能構成通常意義上的“冷暴力”,但並不是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與離婚的關係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行爲主要存在於婚姻關係中,且是引發離婚訴訟的一個主要原因。
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認定並不能直接、當然推匯出存在家庭暴力;
反之,存在家庭暴力,一般是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情形。
實施家庭暴力,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所以,如果法院認定一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存在家庭暴力,即便另一方出於某種考慮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會從保護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員身心健康角度出發,准予雙方離婚。
3、是否導致一定程度侵害後果司法實踐中,爲防止當事人利用人身保護令達到其他訴訟目的,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應當採取更加嚴格的標準。
原則上,當事人就其主張應提交相關機構出具的構成“輕微傷”的認定結論,如無輕微傷的認定結論,相關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中對於傷情的嚴重程度至少應當有記載,在僅有醫院診斷證明無報警記錄、詢問筆錄等佐證,或者即便有報警記錄,但其上並未體現報警人有傷情等情況下,一般不應當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爲。
即使在與他人結婚之後,也不得采取毆打、辱罵等的方式向對方實施家暴行爲。
如果被家暴者,可以拿出相關證明自己被對方實施了家暴、且與對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那麼即使在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形下,依舊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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