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損害其他繼承人可否少分遺產
損害其他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多分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
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
這裏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
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
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
需要指出的時,這裏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因此,損害其他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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