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
(一)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認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願意持股方。
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註銷公司。
(二)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直接轉讓股權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部分或全部股份轉讓給股東配偶的,應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則不同意的股東應購買相應的股權。
2、作價補償
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二、婚前房產離婚如何分配
婚前房產離婚一般不進行分割,如果是婚前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共同還貸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房產所有人取得房子所有權後,對於還貸部分和增值部分需要給予夫妻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三、離婚時債務如何劃分
離婚時債務應當進行分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應當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應當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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