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領結婚證的情況下,不能存在婚姻關係,所以不需要離婚,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雙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怎麼證明同居關係
(一)雙方不構成配偶關係,不隨時間的延長而自然成爲配偶關係,這是與結婚的本質區別。
(二)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按共同共有處理。
但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專有的除外。
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種準婚姻關係,也可謂是一種合夥關係,按合夥的法律規定,合夥所得應爲雙方共同共有。
當然,下列財產應屬個人財產:
一方同居前的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三)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這是雙方能夠走到一起的一種保證,也是能夠繼續生活下去的物質保障。
(四)雙方無繼承關係。
一方死亡後,不能繼承遺產,只能按相互扶助關係處理,分得適當的遺產。
對於撫卹金方面,鑑於其與死者有這種關係,也可適當得到一些撫卹金,以慰藉其傷痛。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規定,沒有領結婚證的情況下,不能存在婚姻關係,所以不需要離婚,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雙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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