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感情破裂的離婚證據
1、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4、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對方有過錯的離婚證據
1、重婚、與他人同居,應提交上述行爲相關的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離婚證據;
2、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應提交居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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