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婚姻是指在遭受脅迫的情況下結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一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一定情形下,無效婚姻可以變爲有效婚姻。比如結婚時,男未滿22週歲、女未滿20週歲的,那麼這樣就屬於無效婚姻。但是,在男女雙方達到其結婚年齡後,就可以補辦登記手續。這樣無效婚姻就可以轉化爲有效婚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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