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還建房怎麼界定是婚前財產
建房日期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建房日期在結婚證之後就算婚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財產離婚時給對方可以嗎
婚前財產離婚時給對方是可以的。
雖然說婚前的財產,離婚後對方是不可以主動要求分割的。
但是婚前財產離婚時是可以給對方的;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爲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爲另一形態的財產。
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果還建房的建房日期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建房日期在結婚證之後就算婚後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都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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