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法定繼承人不出現怎麼辦
主要看法定繼承人有沒有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還是要保留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如果法定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那麼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放棄繼承遺產的,該繼承人放棄的遺囑由其他法定繼承人平等分配或者協商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民法典中關於遺囑繼承方面有什麼變化
1、民法典中去掉了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
以前,老人設立遺囑,如果有很多份遺囑的話,而且其中如果有公證遺囑的話,那麼公證遺囑的效力是優先的。
現在民法典進行了修改,如果老人設立有多份遺囑,在內容衝突的情況下,那麼就以最終的遺囑爲準,這也是充分尊重了立遺囑人的生前遺願。
2、民法典中增加了遺囑的形式,認可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的效力,但是我們必須注意,這是要滿足特定的條件。
比如,打印的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設立遺囑的人和見證人必須在遺囑的每一頁上都要簽名和備註時間。
比如錄像遺囑,也是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錄像中對於立遺囑人和見證人的樣貌、姓名等要有所體現,更重要的是體現立遺囑人設立遺囑的真實意願。
3、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現在民法典規定侄子、外甥等都列入了繼承人的範圍,但這是有條件的。
必須在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比如父母、子女、配偶),也沒有第二順位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況下,侄子、外甥等才能去繼承財產。
換句話說,如果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或者第二順位還在的話,外甥、侄子是沒有繼承權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定繼承人放棄遺產的,應該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放棄繼承的遺產,由其他法定繼承人平等分配,或者由繼承人協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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