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婚姻關係是否可以司法調解
可以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的,是要到法院進行調解的,由審判人員對雙方進行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二、離婚訴訟法院調解的流程
法院調解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進行調解。
法院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
離婚案件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法院調解根據開庭審理的方式和步驟進行。
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節書。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製作判決書。
對於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不製作調解書: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3、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的話是要到法院進行調解的,由審判人員對雙方進行調解。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就可以不用離婚了,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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