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扶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債務清償情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特別是涉及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認定上,必須嚴格履行各自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那麼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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