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是不是可以放棄
繼承權可以放棄。繼承人不想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可以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放棄繼承需要出具書面形式的表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二、後媽是不是可以繼承房子
父母的房產後母有繼承權。
遺產繼承的規則是:
1、有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的,遵照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執行;
2、沒有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定繼承的順序爲:
(1)配偶、子女、父母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爲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因此,後母作爲配偶,屬於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擁有繼承權。但是,有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的,遵照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股東資格是不是可以繼承
股東資一般是可以繼承的。但若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且繼承股權後,只能說明該繼承人依法取得了該股權的財產性利益,是不是具有股權,必須根據股東之間的約定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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