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領離婚證有冷靜期嗎?

一、夫妻感情不和領離婚證有冷靜期嗎?

夫妻感情不和領離婚證有冷靜期嗎?

夫妻感情不和領離婚證,如果是選擇協議形式離婚有三十日的冷靜期限制,如果是選擇訴訟離婚則不需要,相關法律規定中,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選擇協議離婚的,可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目前,離婚是需要強制執行冷靜期的,但只針對協議離婚的情況,有關冷靜期的具體規定是根據最新的《民法典》有關規定來進行認定的,其目的在於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但如果涉及到起訴到法院判決離婚的,就不適用於冷靜期。

相關法律依據:

離婚辦離婚證是有冷靜期規定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登記離婚所需的手續有哪些?

1、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3、離婚雙方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覈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

7、登記員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鬧離婚,如果透過協議形式達成共識,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辦離婚證是有冷靜期規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的30日內,如果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登記申請,但是如果選擇訴訟離婚則不受離婚冷靜期的限制,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