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關於婚前財產的確定如下:
一方在結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歸當事人所有,離婚時不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如婚前個人的勞動所、繼承取得的財產、復員、轉業費用等,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後,婚前財產不參與分割。
二、如何正確區分是否婚前財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需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是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還是婚前個人財產。
例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爲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一方在結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歸當事人所有,離婚時不分割,如果財產權的取得是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還是婚前個人財產,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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