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後子女歸屬的原則?
1、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
夫妻離婚導致家庭破碎,對孩子的傷害是最大的,所以子女的心結以及保護孩子健康成長就成了離婚時孩子撫養問題的關鍵。在處理這一類問題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瞭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所以如果有不良習慣、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這樣的情況的話是得不到孩子的撫養權的。
2、哺乳期內孩子歸女方的原則
一般來說,在哺乳期內,爲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孩子應隨女方生活。現行法律沒有對哺乳期作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兩週歲以下的孩子都屬於哺乳期。
本條原則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孩子的母親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以及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的情形的話,孩子的撫養權就會判給孩子的父親。
綜上所述,三歲以內的孩子,若未滿兩週歲的,一般直接判給父母,若已滿兩週歲的,通常是由父母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出結果,就由法院判決,主要會結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加以處理。
二、離婚案件可以撤訴嗎
答案是肯定的。起訴離婚後,原告可以申請撤回訴訟,即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原告可以書面或口頭向法院提出撤回離婚訴訟的要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將根據某些情況撤回訴訟。例如,申請撤回訴訟的人是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撤回訴訟的申請是自願的,而不是被迫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回訴訟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撤回訴訟的申請必須在判決前提出。法院裁定撤回訴訟的,不再繼續行駛判決權,訴訟結束,原告撤回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離婚訴訟達到一半,只要法院沒有宣佈判決,它仍然可以撤回訴訟。
離婚案件是法定必須進行調解的案件,因爲離婚案件並不是那麼單一,其中還摻雜着感情因素,經法院調解,因一方放不下多年感情或者對方悔過而和好,原告撤訴的案件時有發生。當事人一旦撤訴,即案件終結,如果當事人事後反悔的,需六個月後重新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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