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怎樣證明事實婚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在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前,男女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次同居,就構成事實婚姻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二、姘居和事實婚姻如何區別
1、事實婚姻是男女雙方都無配偶,姘居是男女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而又與第三者同居的;
2、事實婚姻是男女雙方均以共同生活爲目的,彼此以夫妻相待的,姘居是男女之間出於不良動機,而無長遠共同生活目的、非法同居的;
3、事實婚姻是周圍羣衆公認他們是夫妻關係的,姘居是周圍羣衆不認爲他們是夫妻關係,而認爲是不正當的。
4、因此,不應把事實婚姻與姘居混爲一談。
姘居是非法的,應予禁止或制止。
對事實婚姻,如果它符合結婚條件,可追認其婚姻的合法性,—並補辦結婚手續。
如果不符合結婚條件,應按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並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形成事實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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