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結婚怎麼可能重婚?

雙方結婚怎麼可能重婚?

一、雙方結婚怎麼可能重婚?

重婚行爲在法律上有兩種意思,一是有配偶而重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夫妻雙方結婚後,如果一方出軌,就要考慮是否觸犯到了刑法規定的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爲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爲。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爲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爲。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二、重婚行爲主要有哪幾種類型?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爲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遭遇重婚時怎麼解決?

重婚罪在法律上是屬於“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否則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主動受理的。但是重婚罪也是可以轉化爲公訴的,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公民告知檢察機關控告或者當事人證據不足由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時可以轉化爲公訴案件。

重婚罪屬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證明重婚罪的證據一般爲以下幾種:

1、存在兩次法定婚姻的,可在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民政機構查詢其婚姻登記情況。

2、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親密照片、錄像等可證明存在事實婚姻的證據。

3、犯罪嫌疑人之前曾自願寫下的保證書、懺悔書等證明之前存在重婚或出軌行爲的證據(需要與其他能證明現在存在重婚行爲證據共同提交)。

4、犯罪嫌疑人有私生子的,可讓居委、村委、計生部門或孩子出生醫院出具的證明及相關登記資料。

在重婚罪訴訟中,一般不能追加離婚訴訟,也不能在離婚訴訟中追加重婚,在“不告不理”的原則下,不能與民事離婚案件一併審理。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的,如果是一方當事人存在重婚的行爲的,在雙方離婚的時候,此時是會因此而少分財產的,同時無過錯方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在嚴重情況下,是需要被判處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