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離婚財產比例有什麼規定?

過錯方離婚財產比例有什麼規定?

一、過錯方離婚財產比例有什麼規定?

過錯方適量少分,具體由法院法官裁量,無過錯方還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案件中,有過錯一方在財產分割上比例上肯定會少於沒有過錯的一方,至於具體比例要根據具體的過錯情形由法官裁量,因此過錯方的財產分割比例沒有具體的規定。

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二、分割離婚財產出現糾紛怎麼處理?

在民政機構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問題。在民政機構協議提婚時提交的財產分割協議,如屬雙方自願達成,應該合法有效,領取離婚證後是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對於以下情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爲或僞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注意:離婚後債務承擔問題。離婚後,就不是夫妻關係了,雙方所欠債務爲個人債務,亦應個人償還。

三、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跟過錯一方辦離婚,對過錯方可少分部分財產,夫妻倆離婚分割財產出現糾紛,可以協商解決,要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和解協議,若是協商不成,也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由法院辦理訴訟離婚,分割婚內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