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內離婚協議有效力嗎
婚內離婚協議一般沒有法律效力,因爲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在民政局完成離婚登記之後纔開始生效,離婚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時婚前房產協議能有效嗎
夫妻自願協商一致簽訂的婚前房產協議,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的,是有效的,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有權依照約定行使相關的財產權利,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財產義務;離婚時,雙方財產利益的分配必須按照約定進行。當然,如果雙方在婚後另行簽署了內容不一致的財產協議的,以後簽署的協議爲準。
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所謂的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所簽署的關於婚前、婚後財產歸屬,債務承擔以及離婚分割的協議。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該協議必須是經過公平協商,由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所簽署的。;
2、所約定的財產範圍必須是夫妻現存或將來可能獲得的合法財產,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
3、該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4、該協議不得約定干涉婚姻自由(離婚自由)的內容,例如“任何一方首先提出離婚的,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
5、協議中需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
在大多數情況下,伴侶在簽訂協議時都會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對於婚前財產協議來說,明顯的是爲結婚後共同生活所簽署的約定,也即應以結婚登記爲有效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離婚協議怎樣寫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這麼寫,具有法律效力: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
2、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4、離婚夫妻在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之後,其實只能證明協議書成立了,男女雙方在民政局拿到離婚證之後,協議產生法律效力。若雙方沒有再對該協議進行變更的,那麼離婚協議書一直都是有效的。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有:
1、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2、離婚原因及辦理協議離婚的方式;
3、財產處理(婚前婚後),包括債權債務的處理;
4、子女撫養和教育(包括對方對子女的探望方式有時間);
5、女方在離婚時是否懷孕;
6、其他約定。
主要是把雙方協議的其他內容儘可能多列舉出來,以及約定違約責任,如雙方確認如任何一方不按照上述協議約定執行,應如何賠償守約方。
離婚後,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書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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