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繼承糾紛起訴的流程是什麼
繼承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口所在地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證據材料後,若符合條件,法院即會受理。
繼承房產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是全體繼承人。
提起訴訟的繼承人列爲原告,其餘繼承人列爲被告。
起訴狀中應載明當事人的身份資訊、遺產的內容、被繼承人的情況和遺產分割的具體要求。
相關的證據材料中應能顯示被繼承人、繼承人的身份關係、遺產基本情況。
繼承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口所在地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證據材料後,若符合條件,法院即會受理。
明確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等。
二、房產繼承糾紛該如何解決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房產繼承糾紛,可以透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爲,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
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
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在協商解決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
因爲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用。
(2)合法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當事人不得爲達成協議,爲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訴解決。
3、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在繼承財產的時候,只要安排的合理,也不需要用打官司來解決,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並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
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3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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