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員想離婚怎樣辦
如果一方與服刑人員是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協議並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就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但是由於服刑人員身份的特殊性,服刑人員一般需要向監獄申請離監辦理並由管教幹警陪同,或者由監獄協調婚姻登記機關到監獄辦理離婚登記。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自己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自己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自己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自己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自己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自己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自己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透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服刑人員想要離婚是可以透過協商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先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對於服刑人員就需要向監獄申請辦理;能離監的直接到當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不能離監的,可以協調由婚姻登記機關到監獄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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