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姻無效嗎?

一、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姻無效嗎?

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姻無效嗎?

婚前隱瞞精神病是屬於可撤銷婚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有什麼區別?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主要有以下區別:

1、申請的當事人不同。可撤銷婚姻必須由具有撤銷權的婚姻當事人提出。無效婚姻除了婚姻當事人可以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外,國家有關部門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依職權或者依據法律的規定,提出某一婚姻關係無效的申請。

2、申請的時間不同。可撤銷婚姻當事人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必須在法律賦予其行使撤銷權的期間內提出,超過該期間,撤銷權消滅;無效婚姻在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時,往往以客觀是否存在着法定無效婚姻的情形爲準。

3、侵害的主體不同。可撤銷婚姻多數爲違反私人利益的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無效婚姻只針對重婚,雙方存在親屬關係,以及還有未到法定的年齡,而對於隱前隱瞞病史是屬於可撤銷婚姻的範圍之內,一般是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撤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方面的收集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